浅析民事诉讼中直接言词原则的完善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15/9/9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431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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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诉讼中直接言词原则的完善

  [内容摘要]直接言词原则已是现行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实现司法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的必然要求,也能兼顾到公平价值和效率价值的平衡,但是在司法审判实践过程中,由于审判不够集中、证人出庭作证不能得到保证、鉴定人不能出庭做出说明,直接言词原则在具体司法审判中并不能有效的应用。直接言词原则具体在司法审判中如何落实,还需要审判人员坚持集中审判原则,坚持一体性原则,保证证人出庭作证,并加强庭审辩论笔录,落实质证规则。

  [关键词]直接原则言词原则民事诉讼法

  目前,直接言词原则已被大多数国家的民事诉讼立法或判例确立和承认,并且有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特殊法律价值。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通过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当庭辩论、提出辩论意见、最后陈述实现,在形式上塑造了直接言词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但是司法实践中,直接言词原则还是有不能完全落实的地方。

  一、直接言词原则的含义

  直接言词原则是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称直接审理原则,是指法官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当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从而形成对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信,并据以对案件作出裁判,换句话说,就是判决只能由直接参加法庭调查、听取法庭辩论的审判人员亲自作出,没有直接参加案件审理的法官就没有案件裁判权。直接言词原则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直接原则有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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