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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计监督全覆盖的思考与方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将审计监督全覆盖作为发挥审计作用,推动治理国家的一项重要手段。为适应新常态,满足新要求,审计监督要与时俱进,促进深化改革,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各级审计部门要深入思考,主动作为,积极创新,有序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
一、关于全覆盖的思考。
审计监督对什么覆盖?怎么覆盖?一直是各级审计机关深入思考的一个问题。事物的内因决定外因,质变是事物变化的主要因素,它决定着事物数量的变化,而一定数量的积累最终也会产生质的变化。因此,笔者认为审计监督全覆盖是时间与空间相统一,质量与数量相统一的全覆盖。不同的管辖范围,有不同的审计对象。审计署监督管辖的对象要多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而省级审计部门监督管辖的对象要多于地市级审计部门。某地审计部门不同的时间阶段,其需要监督的审计对象也会不同,如某地某时经济发展速度快,城市建设项目多,工业、城建等项目必然多,财政在这方面的投入大,需审计监督的对象项目必然很多;而某地某时经济落后,城市建设缓慢,这方面的财政投入就少,但国家对其扶贫、最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项目有可能比较多,所以不同的时间段,不同地域的审计对象无论是数量还是内容都是有差异的,这需要审计部门区别对待,合理确定监督范围与重点。
现实中,有些审计人员认为审计质量决定一切,重质量轻数量,为了追求过高的审计质量,不惜放弃大量需要开展的审计项目,一个县一年就做十来个甚至是几个项目,虽然每一个项目的程序都很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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