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15/1/13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249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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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机关工作人员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病假、事假、婚假等管理,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对街道机关工作人员请假、销假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请销假手续  

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班,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努力提高出勤率。凡需请假的,必须事前请假。1天向部门负责人请假,2天向分管领导请假,3天及以上向主要领导请假,并填写《机关工作人员请假、销假申请表》,病假的附医院病假证明。经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并将申请表交党政办备案。如有突发事情或急病,确实无法提前办理审批手续的,必须先口头请假,事后补办相关手续。请假期满后,工作人员应及时向批假领导报告销假并及时通知党政办,党政办负责人做好销假记录。不及时销假的,视为无故继续延续,按旷工处理。  

二、病假规定  

1、机关工作人员生病并持医疗机构证明,可享受病假。  

2、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不含法定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各类奖金照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基本工资、各类奖金按90%发放;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基本工资、各类奖金按80%发放。  

三、事假规定  

1、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2、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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