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 18)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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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市场,使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进入建筑市场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凡由政府部门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小区开发、旧城改造、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项目,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都必须按项目隶属关系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招标投标工作实行“招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合理性、定标的公正性”的原则。凡在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持有营业执照及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招标投标,在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前提下,参加投标的单位,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合理报价开展竞争,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
    第四条 

    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市建管局牵头,会同市计委、经委、银行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日常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由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统一负责。
    昆明市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实行分级管理。
    (一)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审查工程项目招标条件、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办理国家有关部委在昆明市直接投资的建设项目招标等有关事宜;


    3、审定标底并监督议标、开标、评标和定标。调解和仲裁招标投标活动中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过程中的纠纷。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4、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5、审查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地来昆参加投标的建筑安装、装饰装潢等企业的资格;
    6、会同招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及未中标通知书;
    7、监督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和执行情况。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和表彰先进。
    (二)县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的职责: 
    1、贯彻执行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政策及规章办法;
    2、负责辖区内县属及以下的项目投资在100万元以下,规模在2000平方米以内的工程的招标工作,并负责向市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 
    3、审查辖区内符合规定项目的招标和投标单位资格,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审定标底,监督议标、开标、评标、定标。会同招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书,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和执行情况;
    4、调解和仲裁招标投标活动中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过程中的纠纷;
    5、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招 


    第五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对投资的责任者,享有下列权利:
    1、按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2、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3、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六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法人、或是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2、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4、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
    第七条 

    工程项目的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单项工程、特殊专业工程等形式实施,但不得对单项工程的分部、分项进行招标。实行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有证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


    2、建设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资金、主要材料、设备已经落实。
    3、建设用地已批准,征地、折迁、施工用水、用电、交通等能适应施工需要(三通一平也可列入招标范围)。
    4、已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


    第八条 招标程序:
    1、建设单位组织相应的招标工作班子,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向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办理招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招标。
    2、确定招标方式,制定评标、定标的原则、方法,编制招标文件,报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核准,同时落实标底编制单位。
    3、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信息,对申请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投标单位。 
    4、向确定的投标单位发出邀请书,投标单位按邀请书规定的时间领取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并交纳押金。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收回图纸和资料,退还押金。
    5、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答疑纪要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并报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
    6、投标单位按规定时间、地点,密封报送投标书,招标单位经检查合格,签字验收,妥善保管,不得启封。
    7、向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报审标底。
    8、招标单位组织开标会议,当众开标,公布投标报价及标底。 
    9、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10、中标通知书经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签证后,由招标单位发出,签订承包合同。
    第九条 

    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表招标公告进行招标。
    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能力承包的三个以上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进行招标。
    3、协商议标:依据建设工程的特殊情况,不宜公开和邀请招标的,经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批准,可选择两家以上有承担能力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进行分别议标。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具备下列内容 
    1、投标须知:对投标单位编报投标书的要求及应注意的问题。
    2、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址、内容、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工程特点、技术要求、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及可供施工单位使用的现场条件、供水、供电、道路等情况。
    3、工程发包范围、方式、工程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
    4、施工图纸、地质资料和设计说明。
    5、工程量清单。 6、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及材料价格、差价结算方法及合同主要条款。 
    7、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8、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地点。
    9、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10、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 
    11、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视工程投资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核准发出后,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加附加条件,招标单位如变更或增加附加条件;应赔偿由此给投标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标 


    第十二条 

    标底可由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编制或委托工程预算编制部门或具有编制资格的咨询、监理单位编制。严禁委托私人编制标底。
    第十三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1、编制标底应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措施,有关资料及工程量清单,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进行编制,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同时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的价格变动因素和包括不可预见费、措施费、包干费以及风险费。
    2、招标单位要求优良工程的,应按工程总造价的适当比例商定后。计列优质优价费用。
    3、编制单位应对标底保密和负责,不得同时接受投标单位的报价编制任务,每项工种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4、标底资料必须报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审定,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参加审定标底的人员必须保密,不得泄漏,凡未经审定的标底,不得开标,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5、实行议标的工程,其承包价格由承发包双方商议,报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审查。

    第四章 投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的权利:
    1、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2、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住处,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3、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4、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拒绝参与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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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作者: j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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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类别: 国产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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