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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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委老干部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审批流程,严肃财经纪律,合法合理使用资金,杜绝奢侈浪费现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老干部局各项工作高效运转,按照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省市相关文件,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禁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三)确保资金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活动中心、书画研究会和老年大学。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局综合科统筹全局财务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1.按照厉行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组织编制全局年度收支预算草案,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上报市财政局审批;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2.根据市财政局核定的经费预算指标,合理安排使用年度经费,督促局本级及下属单位及时完成财务结报和会计核算,每月按时完成财务报告的编制,年终保质保量完成决算报告的编制;

    3.定期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对经费支出进行监督和控制;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并进行财务活动分析,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4.加强和监督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财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老干部局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各下属单位分别对各自的业务收支负责,由局综合科进行统筹管理和核算。

    第六条 财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原则。

    第七条 财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局领导及相关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从事本局财务工作。

    第八条 财务人员职责

    (一)对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1.对取得或自制的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及时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2.及时编制财务报表及收支分析,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3.妥善保管会计资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册,并按规定归档保存;

    4.加强对往来款项的管理,对各种应收、应付、暂付、暂存等往来款项及时进行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二)依法对单位的经济活动实施会计监督。

    1.依据各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等,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2.对单位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对违反各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除另有规定外,局机关、活动中心、书画研究会和老年大学的所有经费全部纳入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条 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保障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的支出需要,厉行节约,讲求绩效。局综合科负责编制局本级日常行政办公经费预算,各职能科室负责编制本科室涉及的专项经费预算,各下属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预算。由局综合科汇总形成部门预算,报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上报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编制预算时,应充分考虑每个项目可能产生的各种支出,对照往年项目运作情况,列出支出明细,准确编制会议费、培训费、印刷费、劳务费、差旅费、咨询费等各项支出。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下达部门预算后,局综合科和各职能科室分别根据工作需要和活动安排,按时上报月度用款计划,由局综合科负责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各下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活动安排,自行申报月度用款计划。用款计划下达后,由财务人员办理具体资金支付手续。必须确保按照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使用专项经费,提高专项经费预算执行率。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 本单位依法依规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所有收入都必须及时入账,各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另设银行账户,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

    第十四条 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按财务审批程序方可办理报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的任何经费支出财务人员不得办理报销。

    (一)局机关开支的常规性支出报销审批流程:

    经办人签字、注明用途→②科室负责人确认→③分管领导审核→④综合科科长复核→⑤分管财务领导审批→⑥主要领导签字→⑦出纳支付→⑧支付复核岗复核。

    (二)下属单位开支的常规性支出报销审批流程:

    经办人签字、注明用途→②下属单位负责人确认→③分管领导审核→④分管财务领导审批→⑤主要领导签字→⑥出纳支付→⑦下属单位支付复核岗复核。

    (三)重要或金额重大支出报销审批程序。

    根据“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会议、培训、活动等单次总支出和其他支出单笔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必须经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报销时按上述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加大公务卡结算力度。

    公务活动原则上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凡属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的公务支出,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减少现金支出;不属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的支出,具备公务卡结算条件的,原则上也应使用公务卡结算,有条件使用公务卡结算而不使用的,不予报销。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费用应及时按报销程序报销,因个人原因超出公务卡还款期限产生的滞纳金由经办人自行负担。因人员借调、无公务卡等特殊原因不能使用公务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予以结算。

    第十六条 加强公务支出管理。

    (一)办公支出。

    1.局机关办公用品由局综合科统一购置,指定专人管理,实行领用登记制度,各科室所需办公用品到综合科登记领取,不允许自行购置。各下属单位也应制定相应购置、登记、领取制度。

    2.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日用品等要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超需求采购。纸张、印刷等采购按市财政有关文件执行。核报办公费须附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规定内容填写齐全的发票,发票内容不全或直接开“办公用品”的,一律不予报销。

    3.原则上500元以上的采购须两名以上经办人共同办理。

    (二)会议、培训、活动费用。

    1.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控制会议、培训、活动规模,做到厉行节约。

    2.会议、培训、大型活动举办前必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综合科审核,经局长办公会通过;全市性大型活动或承办上级有关活动,由综合科协同做好有关工作。

    3.会议、培训、活动结束报销时须附通知、签到表、发票及费用明细原始单据等资料,然后按支付报销流程审批。

    4.会议、培训人数少于100人的,应安排在局内部会议室举行,超过100人的的,原则上安排在市委党校。不得向参加人员摊派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会务费、培训费、资料费等。不得安排与会议、培训、活动无关的参观考察活动。

    5.外请培训讲课费按市财政文件标准,在综合定额标准内执行,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

    (三)公务接待费

    1.严格执行省、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2.公务接待必须有派出单位的接待公函(通知),并根据公函事先制定公务接待方案,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分管局领导同意,综合科备案。报销时应附公函(通知)、公务接方案、发票和原始凭据,发生用餐的,须附菜单,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3.公务接待须严格控制陪餐人员,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禁止私客公请和各类公款馈赠。

    (四)差旅费

    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局机关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标准报销差旅费,报销时需要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等凭证。

    (五)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1.汽修费。汽车修理须到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修理,汽修费由综合科按照结算清单与维修企业核算,按财务支出审批权限审批后支付。机动车辆在外地需维修的,凭车辆维修发票,按财务支出审批权限审批后,由财务人员负责支付。

    2.燃料费。严格执行定点加油登记制度。外出加油按财务支出审批流程报批

    3.过桥过路停车费。局车辆均已安装ETC不停车收费系统,由ETC直接在授权支付账户扣款,ETC通道不正常使用和非ETC收费路段,相关过桥过路费以及停车费,由司驾人员先行垫支,按财务支出审批流程审批后报销。

    4.保险费。车辆保险须选择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公司,并按规定的险种投保,保险期限为一年。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局机关的固定资产,由综合科统一核算、统一记账,统一登记,并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下属单位的固定资产,由下属单位负责核算、登记和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报综合科备案。

    第十八条 各科室及下属各单位新增的固定资产,财务人员应及时入账,并及时录入资产管理系统。处置固定资产时应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和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各科室及下属各单位必须重视和加强资产使用管理,发生资产的调入、调出、出售、报废报损时,应及时报综合科办理相关手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出台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委老干部局综合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本局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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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作者: 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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