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定点维修协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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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定点维修协议

     

    甲方(托修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承修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规范机动车辆维修工作,降低修理费用,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指定乙方为定点维修单位,特拟定此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在送修维修车辆时,一并报送车辆维修审批单。乙方按照甲方领导签字审核的车辆维修审批单所确认的项目进行维修。甲方应将车辆技术状况及故障现象、行驶里程等情况详细向乙方介绍,以此作为乙方制定维修方案时的参考依据。

    二、乙方应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的诊断检验,若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时间,必须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甲方,甲方派人查验签字认可后,方可继续修理。

    三、对甲方的车辆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四、车辆维修工时参照《重庆市一九九八年汽车维修项目收费标准》优惠50%收取,即国产车每工时收费3元,进口车每工时收费4元。维修费用包括:工时费、材料费和材料管理费,其中材料管理费按照8%收取。若没有规定定额的项目,在维修前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其维修费用不得高于本区同类维修级别的市场价。

    五、乙方在维修车辆结束后,应及时通知甲方检查竣工车辆。甲方应该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甲方经办人应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结算清单”上应如实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件、计价情况、工时费及质量保证期,以此作为双方的主要凭据之一。若不符合送修要求或者未按规定提供详实的“结算清单”,甲方不予签字认可。

    六、维修车辆更换下来的旧件应交给甲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处理。

    七、乙方在提供维修服务时,其服务质量应按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1.维修工艺规范,严格执行乙方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维修作业。

    2.一级维护及专项小修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时间为3个月(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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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作者: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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