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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政策法规查询手册下载
下载内容简介
2009年营业税条例和实施细则修改后,部分原来执行的文件失效,现修改后重新发布,方便查询。
营业税政策汇编
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征税范围”的具体解释_ 16
(二)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劳务(财税[2009]111号)_ 18
(三)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提供劳务(财税[2009]111号)(辽地税函[2010]139号) 18
(四)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劳务(财税[2010]8号)_ 19
(六)跨年度老合同涉及境内应税行为的确定(财税[2009]第112号)_ 20
(七)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国税发[1994]第214号)(失效) 20
(八)在境外运输入境(国税函[1995]第156号)(失效)_ 21
(七)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租给境外单位使用取得租金(国税发[1996]第126号)(失效) 21
(八)外商在华承包海洋石油工程和提供劳务(国税发[1997]第044号)(失效)_ 22
(九)旧条例下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国税发[1998]第004号)(失效)(国税函发[1998]第797号)(失效)(国税发[2000]第070号)(国税发[2001]第044号)_ 22
(十)境内单位派员工在境外提供劳务(国税函[1999]第830号)(失效)_ 23
(十二)香港报纸承揽内地广告收入(财税[2004]第193号)(失效)(财税[2007]第002号)(失效) 24
(十三)外国企业从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国税发【1997】第035号)(失效) (国税发[1996]第212号)(失效)(辽地税函〔2009〕121号)_ 24
(十四)外资金融机构离岸银行业务(国税发[2000]第135号)(失效)_ 25
(十五)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是否扣缴营业税的规定(国税发[2000]第179号) 26
(十六)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财税[2005]2号)(失效)_ 26
(二)境外机构总承包建筑安装工程扣缴义务人(国税函[1995]第156号)(失效)_ 29
(三)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财税[2006]第177号)(失效)_ 29
(四)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的规定(财税[1997]第045号)_ 29
(一)自建建筑物的解释(国税发[1994]第159号)_ 30
(二)个人将不动产赠予他人(国税函[1995]第156号)(失效)_ 30
(三)如何界定“有偿取得”(国税函[1995]第156号)(京地税营[2007]135号)_ 31
(四)房地产企业自建房屋转作自用是否视同销售的规定(青地税发[2003]166号)_ 31
二、混合销售行为的解释(财税字[1994]第026号)(失效)_ 32
(一)外企在华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国税发[1995]第197号)_ 33
(二)金融机构提供劳务同时,销售凭证、支票等行为(财税[1997]第045号)_ 33
(三)销售林木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国税函[2008]第212号)_ 34
(四)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划分_ 34
1、旧条例下的规定(国税发[2002]第117号)(部分条款失效)(国税发[2006]第080号)(失效) 34
(五)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是否扣缴营业税的规定(国税发[2000]第179号)_ 36
(六)河南省国税对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豫国税函[2002]173号)_ 36
(一)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国税函【1996】第261号)_ 37
一、立法、司法、行政收费(《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版)》)(失效)(财税[1997]第005号)(财税字[1997]第117号)(失效)(财税[2000]第031号)(失效)(财税[2001]第144号)(失效)(财税[2002]第117号)(失效)(财税[2003]第015号)(失效)_ 38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财税[1994]第015号)(失效)_ 40
(二)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财税字[1996]第002号)(失效)_ 41
(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财税[[2002]第157号)(财税[2003]第016号)(失效) 41
三、人民银行贷款业务(国税发[1993]第149号)(国税发[1994]第088号)_ 42
四、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国税函[1995]第156号)_ 42
五、商检系统检验费(国税函发[1995]第420号)(失效)_ 42
六、邮政部门汇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国税函[1996]第635号)_ 43
七、金融机构出纳长款收入(财税[1997]第045号)_ 43
八、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财税字[1997]第063号)_ 43
九、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财税字[1998]第055号)(财税[2002]第128号)_ 44
十、育林基金(财税字[1998]第179号)(失效)_ 44
十一、水利勘察设计单位承担政府项目取得的财政拨款(国税函[1999]第728号)_ 44
十二、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财税字[2000]第007号)(国税发[2002]第013号)(财税[2006]134号)(财税[2006]134号)(吉地税函[2001]94号)_ 45
十三、出租汽车公司向司机收取的车辆承包费(国税函[2000]第671号)_ 46
十五、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改革中不动产划转(国税发[2002]69号)_ 48
十六、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国税函[2002]第165号)(国税函[2008]第679号)(国税函[2010]166号) 49
十七、租赁公司向拥有集卡车者收取的管理费(国税函[2002]第292号)(失效)_ 50
十八、保险企业的追偿款(财税[2003]第016号)_ 50
十九、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重组改制遗留资产营业税问题(财税[2003]37号 )_ 50
二十、中国银行在香港中银集团重组上市中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换股权的行为(财税[2003]126号)(失效) 51
二十一、中国知识产权中心收取的办学经费(财税[2003]第138号)(失效)_ 51
二十二、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五项收入(财税[2003]第169号)(失效)_ 52
二十三、民航系统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税[2003]第170号)(失效)_ 52
二十四、分立中涉及的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转让(国税函[2003]1108号)(闽地税函[2010]43号) 52
二十五、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国税发[2004]第069号)_ 53
二十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拍卖、变卖财产收入(国税函[2005]第869号)_ 53
二十七、垃圾处置劳务不征营业税(国税函[2005]第1128号)(桂地税发[2006]15号)_ 54
二十八、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营业税(财税[2006]第023号)_ 54
二十九、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服务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国税函[2006]第1278号)(国税函[2007]第414号)(国税函[2007]第778号)(国税函[2007]第1322号)_ 55
三十、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不征营业税(国税发【1993】第149号)(国税函[2008]277号)(国税函[2009]520号)_ 56
三十一、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所属单位取得的亏损补贴资金(国税函[2007]964号)_ 57
三十二、存款、购入金融商品不征税(国税发【1993】第149号)(国税函[2001]第1007号) 57
一、集邮商品(国税函【1995】第288号)(失效)(财税字[1994]第026号)(国税发[1995]第076号) 57
三、利用图书、报纸、杂质等形式做广告收入(国税函【1995】第288号)_ 58
三、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财税字[1994]第026号)_ 59
四、以包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国税发[1994]第019号)(失效) 59
五、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划分不清(国税函[1994]第607号)_ 59
六、 铁路工附业(财税字[1995]第028号)(财税字[1995]第028号)_ 59
七、外商投资企业发包经营、出租经营(国税发[1995]第045号)_ 60
八、油气勘探开发劳务(国税发[1995]第132号)(部分条款失效)(国税函[1995]第476号)(国税发[1999]第240号)(失效) 61
(一)财税[2001]第160号对《细则》十一条的解释(财税[2001]第160号)_ 64
(二)单位所属内部施工队伍承担隶属单位建筑安装工程(国税函[1995]第156号)(失效)(国税函【1995】第191号)(失效)_ 65
(三)矿务局所属单位承担矿务局建筑安装工程(国税函[1996]第524号)(失效)_ 66
(四)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自营施工单位如何确定纳税义务人(云地税一字[2002]43号)(失效)(鲁地税函[2001]322号)(失效)_ 66
(五)铁路部门下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从事大修业务(国税函[2000]第891号)(失效)_ 67
(六)广电集团收取外省电视台落地费(冀地税函[2006]252号)_ 68
十、赞助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国税函[1995]第156号)_ 68
十一、地矿部所属地勘单位的勘探收入(国税函[1995]第453号)_ 69
十二、运输企业供车行为(国税函[1995]第578号)(失效)_ 69
十三、外国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国税发[1996]第212号)(失效)_ 69
十四、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向所属销售公司收取的原油管理费(国税函[1996]第101号)(国税发【1996】第111号) 70
十五、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公司提供劳务(国税函[1996]第112号)_ 71
十六、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国税函[1996]第297号)(失效)_ 71
十八、金融机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财税[1997]第045号)_ 71
十九、以工代赈工程收入(财税字[1997]第067号)_ 71
二十、雇员和非雇员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收入(财税字[1997]第103号)(部分条款失效)_ 72
二十一 、企业转让经营权及全部资产(国税函[1997]573号)(国税函[2005]第504号)_ 73
二十二、高速公路通行费、过路费、过桥费(国税函[1997]第180号)(失效)_ 73
二十三、劳动服务公司就向用工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管理费(国税函[1997]第015号)(失效)_ 74
二十四、煤口企业转让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时所转让动产(国税函[1997]第556号)_ 74
二十五、外国承包商在华销售货物(国税发[1997]第044号)(失效)_ 75
二十六、买卖基金差价收入(财税字[1998]第055号)(失效)_ 75
二十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财税字[1998]第055号)_ 75
二十八、物业公司代收费用的征税问题(国税发[1998]第217号)_ 75
二十九、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安装费等收入(国税函[1998]第748号)_ 76
三十、培训学校收入(国税函[1998]第749号)(失效)_ 76
三十一、广播电视系统收取的广告费和收视费、交通部门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工商部门收取的摊位费、公安部门收取的驾驶员培训费(国税函[1998]第766号)_ 77
三十二、以房抵债应征收营业税(国税函[1998]第771号)_ 77
三十三、海洋石油总公司向外国石油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国税外函[1998]第020号)_ 77
三十四、拍卖行拍卖收入(国税发[1999]第040号)_ 78
三十五、房地产公司“购买回租”“存单购房”“抵押担保”等形式征税规定(国税函[1999]第144号) 78
三十六、饮食、娱乐场所内设吧台提供烟酒收入(国税函[1999]第587号)_ 78
三十七、收视维护费、有线电视安装费(国税函[1999]第675号)_ 79
三十八、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是否扣缴营业税的规定(国税发[2000]第179号)_ 79
三十九、受托方向第三方转让无形资产的征税规定(国税发[2001]第044号)_ 80
四十、企业以承包形式将不动产出租所取得的收入(国税函[2001]第078号)(失效)_ 80
四十一、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代收的集资费等价外费用(财税[2003]第016号)_ 81
四十二、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收入(财税[2003]第016号)_ 81
四十三、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收入(国税发[2004]第136号)_ 81
四十四、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代收福利彩票手续费收入应征税(财税[2005]第118号)_ 81
四十五、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应纳税(国税函[2005]第334号)_ 82
四十六、为钻井作业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应征营业税(国税函[2005]第375号)_ 82
四十七、枣庄矿业收取的煤矿专用帖路费和铁路专用线费(国税函[2005]第674号)_ 82
四十八、外国公司在华提供与信息系统有关的运行维护及咨询服务(国税函[2005]第912号)(失效) 83
四十九、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入应纳税(国税函[2006]第480号)_ 83
五十、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国税发[2007]第017号)_ 84
五十一、港口设施保安费(国税发[2007]第020号)_ 84
五十二、水利工程水费(国税函[2007]第461号)_ 84
五十三、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国税函[2007]第645号)_ 85
五十四、拆迁补偿住房(国税函[[2007]第768)_ 85
五十五、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财税[2010]16号)_ 85
五十六、融资租赁行业(国税函【2000】第514号)_ 86
五十七、赔偿费是否征营业税(鲁地税函[2002]225号 )_ 86
(一)旅游业营业额的确定(财法字[1994]第053号)(财税[2003]第016号)_ 90
(二)金融企业往来业务(国税发[1994]第087号)(失效) 91
(三)金融企业经营转贷外汇业务(财税字[1995]第079号)(失效)(国税发[2000]第135号)(失效)(国税发[2000]第135号)(失效)_ 91
(四)银行外汇转贷业务营业额的确定(国税发[2000]第006号)(失效)_ 92
(五)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确定(财税[2003]第016号)(国税函[2008]第660号)(国税发[1994]第159号)(失效)(国税外函发[1996]第039号)(失效)_ 92
(七)外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收入(国税函[1998]第737号)_ 95
(八)电信部门集中受理业务营业额的确定(国税发[2000]143号)_ 96
(九)外事服务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营业额的确定(国税函[2002]第1095号)_ 96
1、分保业务的一般规定(财税[1997]第045号)(失效)_ 96
(十一)金融业买卖金融商品营业额的确定(财税[2003]第016号)(国税发[2000]第006号)(失效) 97
(十二)金融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营业额的确定(财税[2003]第016号)_ 97
(十三)劳务公司派遣劳务收入差额纳税规定(财税[2003]第016号)_ 98
(十四)交通运输业务分包业务营业额的确定(财税[2003]第016号)_ 98
(十五)物业管理单位营业额的确定(财税[2003]第016号)_ 98
(十六)销售或转让购置(抵债)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财税[2003]第016号)(大地税函[2006]145号)(吉地税发[2006]133号)(青地税发[2003]166号)_ 98
(十七)试点物流企业运输业务和仓储业务差额纳税规定(国税发[2005]第208号)_ 100
(十八)勘察设计单位分包或转包营业额的确定(国税函[2006]第1245号)_ 100
(十九)代理报关业务营业额的确定(国税函[2006]第1310号)_ 101
(二十)无船承运业务营业额的确定(国税函[2006]第1312号)_ 101
(一) 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国税发[1994]第106号)_ 101
(二)代理业营业额的确定(国税发[1995]第076号) (国税发[2003]第069号)_ 103
(三)保险公司的储金利息和返还的储金(国税函[1995]第156号)_ 103
(四)邮电局(所)经营的邮电礼仪活动(国税函[1995]第156号)_ 104
(五)“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国税函[1995]第156号)_ 104
(六)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财税字[1996]第087号)(失效)_ 104
(七)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邮政部门发放贷款(国税函[1996]第635号)_ 107
(八)融资租赁营业额的确定(财税[1997]第045号)(财税字[1999]第183号)(国税发[2000]第135号)(失效)(财税[2003]第016号)_ 107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取得的证券交易手续费收入(国税函[1999]第177号)_ 108
(十)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卡的营业额确定(国税发[2000]143号) (失效)_ 108
(十一)电视转播台转播收入和数字付费频道收视费(国税发[2001]第022号)_ 109
2、建筑安装工程中“其他工程作业”营业额的确定(财税字[1995]第045号)(失效)_ 115
3、承包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国税函[2001]第695号)_ 115
4、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营业额的确定(财税[2006]第114号)(失效)_ 115
(十三)教育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国税发[1994]第152号)_ 116
(十四)医疗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国税发[1994]第152号)_ 116
(十五)会员费、席位费和资格保证金(国税发[1995]第076号) (国税函[1994]第514号) 116
(十六)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国税函[1995]第549号)_ 117
(十七)金融机构代发债券收入(国税函[1995]第007号)(失效)_ 117
(十八)修理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账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97]第100号) 118
(十九)保险企业无赔偿奖励业务(财税[2003]第016号)_ 118
1、已纳税的预收性质价款转为营业收入(财税[2003]第016号)_ 118
2、已纳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税的规定((国税发[2002]138号)_ 119
3、保险企业已纳税的应收未收保费收入(财税[2003]第016号)_ 119
4、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已纳税应收未收利息(财税[2007]第054号)(失效)_ 119
(二十一)电视收视费缴纳营业税的规定(国税函[2003]第384号)_ 120
(二十二)飞机腹舱联运业务纳税规定(国税函[2005]第202号)(国税函[2005]第207号) 120
(二十三)信贷资产证券化营业税(财税[2006]第005号)_ 120
(二十四)中国农行黑龙江省分行冲减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问题(财税[2006]第063号)_ 121
(二十五)教育部考试中心与其他单位合作考试收入(国税函[2009]752号)_ 121
(二十六)房地产三级市场营业额的确定(厦地税函[2007]31号)_ 121
(二)外国公司代表机构征税方法(国税发[1996]第165号)_ 122
(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人民币折合率(国税函[1995]第007号)(失效)(财税字[1996]50号) 124
(三)中国银行外汇收入(国税函[1996]第618号)(失效)_ 125
(二)会员费、资格保证金、席位费等退款(国税函[1994]第514号)(国税发[1995]第076号) 126
(三)新条例(09版)出台前退款后营业税的处理(财税[2003]第016号)(粤地税函[2003]339号) 126
(一)09年之后的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09版)_ 127
(二)09年之前的规定(财税[2003]第016号)_ 127
(三)电信单位销售有价电话卡折扣折让的特殊规定(财税[2003]第016号)_ 127
(一)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财税字[1995]第005号) 128
(二)律师事务所办案费用(国税函[1995]第479号)_ 128
(三)铁路施工企业承建京九铁路、浙赣复线工程收取“三项费用”等(财税字[1996]第060号) 129
(四)随价格收取的形成价外费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财税[1997]第005号)_ 129
(一)娱乐业税率(财税[2001]第145号)(失效)(财税字[2001]第073号)(失效)_ 131
(二)台球、保龄球适用税率(财税[2004]第097号)(失效)_ 132
(三)农村信用社税率(财税[2001]第163号)_ 132
(四)金融业保险业(财税字[2001]第021号)_ 132
(五)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税率规定(财税[2005]第077号)_ 132
一、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第149号)_ 133
(一)“交通运输业”税目的解释(国税发[1994]第159号)_ 138
(二)有线电视安装费的税目(国税发[1994]第159号)_ 139
(三)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国税函[1994]第552号)_ 139
(四)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国税函[1994]第644号)_ 139
(五)商品路收费站所收取的费用(国税函发[1994]第032号)_ 140
(六)勘察设计企业(财税字[1995]第091号)_ 140
(七)融资租赁行业适用税目(国税发[1995]76号)(国税函[1995]第655号) 140
(八)转租行为适用税目(国税发[1995]第076号)_ 141
(九)电力建设资金有偿使用利息(国税函[1995]第015号)_ 141
(十)“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国税函[1995]第065号)_ 141
(十一)非金融机构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国税函[1995]第156号)_ 142
(十二)绿化工程适用税目(国税函[1995]第156号)_ 142
(十三)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国税函[1995]第156号)_ 142
(十四)抵押房屋归抵押权人所有(国税函[1995]第156号)_ 142
(十五)邮政部门收取的“电话初装费” (国税函[1995]第156号)_ 143
(十六)电信部门开办的168电话(国税函[1995]第156号)_ 143
(十七)邮电局(所)经营的邮电礼仪活动(国税函[1995]第156号)_ 143
(十八)文化培训适用税目(国税函[1995]第156号)_ 143
(十九)合作建房适用税目(国税函[1995]第156号)(国税函[2005]第1003号)(桂地税发[2006]341号) 144
(二十)有偿转让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国税函[1996]第636号)_ 145
(二十一)房产开发企业包销房产(国税函[1996]第684号)_ 146
(二十二)包机业务适用税目(国税发[2000]第139号)(国税函[1996]第695号)(失效) 146
(二十三)非电信部门开办的电话收入(国税函[1996]第700号)_ 147
(二十四)个人开发房地产(国税函[1996]第718号)_ 147
(二十五)金融机构贴现、转贴业务(财税[1997]第045号)_ 147
(二十六)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国税函[1997]第490号)_ 148
(二十七)海洋石油特殊作业适用税目税率(国税发[1997]第042号)_ 148
(二十八) 经营公用电话收入适用税目(国税发[1997]第161号)_ 148
(二十九)交通部门转让公路桥梁收费权适用税目(国税函[1999]第145号)_ 149
(三十)北京市维修化工等生产企业所用的大型成套装置的维修费(国税函[1999]第257号)(失效) 149
(三十一)投资公司将财政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国税函[2001]第1007号) 149
(三十二)林地使用权转让适用税目(国税函[2002]第700号)_ 150
(三十三)电影转让电影拷贝播映权(财税[2003]第016号)_ 150
(三十四)快递业务(财税[2003]第016号)(桂地税发[2008]36号)_ 150
(三十五)旅游景点经营索道(财税[2003]第016号)_ 151
(三十六)“网吧”收入(财税[2003]第016号)_ 151
(三十七)电信单位提供电信服务(财税[2003]第016号)_ 151
(三十八)承包、出租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财税[2003]第016号)(失效)_ 151
(三十九)转让在建工程(财税[2003]第016号)_ 152
(四十)土地交易中心转让土地使用权(财税[2003]第016号)_ 152
(四十一)报社和出版社向作者收取的“版面费”适用税目(财税[2003]第090号)(财税[2006]第153号) 152
(四十二)数字付费频道业务收入适用税目(国税函[2004]第141号) 153
(四十三)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适用税目(国税函[2005]第083号)_ 153
(四十四)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适用税目(国税函[2005]第1146号)_ 153
(四十五)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固定合作经营收入适用税目(国税函[2006]第478号)_ 153
(四十六)施工企业的劳务承包适用税目(国税函[2006]第493号)_ 154
(四十七)无船承运业务适用税目(国税函[2006]第1312号)_ 154
(四十八)旅游景区经营游船、观光电梯、电车、环保客运车收入适用税目(国税函[2008]第254号) 154
(四十九)纳税人进行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并代垫拆迁补偿费的行为适用税目(国税函[2009]第520号) 155
(五十)新闻信息产品有偿转让适用税目(国税发[2001]105号)_ 155
(五十一)中海油总公司派员取得的服务收入适用税目(国税油发【1994】第011号)_ 155
(五十二)教育劳务适用税目(吉地税发[2008]63号)_ 155
(五十三)委托代养代管动物适用税目(桂地税发[2006]330号)_ 156
(五十四)土地整理业务适用税目(鲁地税函[2004]81号) 156
(五十五)路面工程施工适用税目(鲁地税函[2002]229号)_ 156
(二)免税项目范围解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_ 158
四、93年营业税税制与老税制的衔接(国税发【1994】第061号)_ 160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财税[1994]第002号)_ 160
(一)一般规定(财税字[1999]第273号)(财税[2005]第039号)_ 160
(二)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免税技术转让收入范围的规定(国税发[2000]第166号)_ 162
(三)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征免营业税期限(财税字[2001]第036号)_ 162
(四)科研单位、高等学校(财税[1994]第010号)(财税字[1999]第045号)_ 163
(五)转制科研机构技术收入免税规定(财税[2003]第137号)_ 163
(六)日本航空电子工业株式会社等外国企业转让技术免税规定(国税函[2004]第1210号) 164
四、工会疗养院(国税发[1994]第159号)(失效)_ 164
五、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财税[1995]第071号)(财税[1998]第087号)(财税[2006]第157号) 165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财税[2009]第111号)_ 166
七、勘探设计企业技术所得(财税字[1995]第091号)_ 167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免税一般规定(国税发[1996]第165号)(国税发[1997]第002号)(国税外函[1997]第042号)(国税发[2003]第028号)_ 167
(二)德国教育和手工业基金会苏州代表处免予征税(国税函[2006]第010号)_ 171
(三)美国世界艺术家联合会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等7家常驻代表机构免税规定(国税函[2006]第409号) 171
九、“九五”期间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业务收入(财税字[1997]第101号)_ 172
十、国债转贷利息收入(财税[1999]第220号)_ 172
(一)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财税字[1996]第068号)_ 173
(二)供销社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财税[1999]第038号)_ 173
(三)承储公司取得的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财政补贴收入(财税[1999]第304号)_ 173
(四)供销社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财税字[1999]第038号)_ 174
(五)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财政补贴收入免营业税(财税[2006]第105号)_ 174
(六)北京华储食糖交易市场公司取得的国家储备糖竞卖手续费收入(财税[2008]第22号)(失效) 175
(七)地方商品储备税收优惠(财税[2008]第110号)(失效)_ 175
(八)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财税[2009]151号)_ 176
(一)下岗工人从事社区居民服务(国税发[1999]第043号)(失效)_ 176
十三、校办企业为本校提供货物或服务(国税发[1994]第156号)(财税字【1995】第093号)(财税[2000]第092号) 181
十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入税收优惠(财税[2000]第094号)_ 183
十五、医疗机构税收优惠(财税字[2000]第042号)_ 183
十六、海南和广西北海积压房地产税收优惠(财税字[2000]第063号)(财税[2002]第205号) 185
十七、武警、部队对外经营租金收入(国税函[2000]第466号)(失效) 186
十八、城镇退役士兵、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财税[2003]第026号)(财税[2000]第084号)(财税[2004]第093号)(财税[2005]第018号)_ 186
十九、军队空余房屋租赁收入(财税[2004]第123号)_ 189
二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买卖收入(财税[2005]第155号)_ 189
二十一、北京奥林匹克转播公司收入(财税[2005]第156号)(作废)_ 189
二十二、中国建设银行重组分立改革税收优惠(财税[2005]第160号)_ 189
二十三、意大利对外贸易委员会广州代表处免税政策(国税函[2005]第208号)_ 190
二十五、试点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6]第111号)(失效)(财税[2006]第135号)(失效)(国税发[2006]第112号)(失效)_ 192
二十六、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财税[2007]第143号)_ 197
二十七、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8]第024号)(财税[2000]125号) 197
二十八、出租房屋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8]第024号)(财税[2000]125号)_ 198
二十九、个人买卖金融商品免营业税规定(财税[2009]第111号)_ 199
三十、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规定(财税[2009]第111号)_ 199
三十一、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体育业劳务(财税[2009]第111号)_ 200
三十二、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税规定(财税[2010]64号)_ 200
一、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税审批程序(财税字[1999]第273号)(失效)(国税函[2004]第825号)(国税函[2001]第223号)(失效)_ 202
二、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申请免税技术转让费需提供的资料(财税字[2001]第036号)(国税发[2005]第028号) 203
三、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税办理(国税发[2002]第107号)_ 204
四、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征管办法(国税发[2007]第067号)_ 209
五、外国政府等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待遇审批程序(国税函[2008]第945号)_ 212
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认定、审核、免税程序(国税发[2006]第008号)_ 212
七、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税程序(财税[2009]第111号)(国税发【2006】第144号) 215
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营业税程序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09]第114号)_ 217
(一)金融机构往来业务(财税字[1995]第079号)_ 218
(二)被撤销金融机构(财税[2003]第141号)_ 218
(三)金融机构再贴现、专贴业务(财税[1997]第045号)_ 219
(四)、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营业收入(财税[1997]第045号)(国税发[2000]第135号)(失效) 219
(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资本金项下资产税收优惠(财税[2003]第021号)_ 220
(六)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免税规定(财税字[2000]第078号)_ 220
(七)农村金融业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10]4号)_ 221
(八)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财税[1999]第303号) 222
(九)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财税字[1998]第055号)(失效)(财税[2002]第128号)(财税[2004]第078号) 222
(十)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交易所(财税[2004]第203号)_ 223
(十一)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财税[2006]第172号)_ 223
(十二)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收入暂免营业税规定(财税[2009]第068号)_ 223
(十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税规定(国税发[2001]第037号)(工信部联企业【2009】第114号) 224
(十四)农村信用社(财税[1998]第065号)(失效)(财税字[1999]第021号)(失效)(财税[2004]第035号)(失效)(财税[2004]第177号)_ 226
(十五)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10]35号) 227
(一)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免营业税收入(财税[2010]77号) 228
(三)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财税[1996]第102号)_ 232
(四)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部分险种保费收入(国税函[1996]第351号)_ 232
(五)江西省保险系统经营人身险免税规定(财税[1998]第064号)_ 232
(六)平安保险一年其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保费收入(财税[1998]第095号)_ 234
(七)中保人寿人身保险保费收入(财税[1998]第120号)_ 235
(八)太平人寿人身保险保费收入(财税[1998]第124号)_ 238
(九)浙江省保险业具体险种免税规定(财税[1998]第135号)_ 241
(十)太平保险合肥分公司返还性人身保险收入(财税[1998]第137号)_ 241
(十一)中保新疆分公司具体险种免税规定(财税[1998]第149号)_ 242
(十二)平安保险乌鲁木齐分公司具体险种免税规定(财税[1998]第746号)_ 243
(十三)平安保险乌鲁木齐分公司具体险种免税规定(国税函[1998]第747号)_ 244
(十四)浙江省保险业具体险种免税规定(国税函[1998]第841号)(国税函[1999]第534号) 244
(十五)平安保险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国税函[1999]第181号)_ 246
(十六)人寿保险业务(财税[2001]第118号)_ 247
(十七)人寿保险重组后免税规定(财税[2004]第084号)_ 247
(十八)中意人寿保险公司免税险种规定(财税[2004]第095号)(国税函[2004]第1164号) 247
(十九)华泰财保免税规定(国税函[2004]第1165号)_ 249
(一)文化企业境外演出境外取得的收入免税规定(财税【2009】第031号)_ 249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财税字[1995]第015号)(失效)_ 250
(二)从事学历教育学校取得的教育劳务收入(财税[2004]第039号)(财税[2006]第003号)(京地税营[2007]135号) 251
(三)学生勤工俭学收入(财税[2004]第039号)_ 252
(五)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收入(财税[2004]第039号)(财税[2006]第003号)_ 252
(六)政府举办学校举办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财税[2004]第039号)(财税[2006]第003号) 253
(七)职业学校设立为学生提供实习场所的企业的税收优惠(财税[2004]第039号)_ 254
(八)免税博物馆的界定(国税函[1996]第679号)_ 254
(九)高校后勤收入税收优惠(财税字[2000]第025号)(失效)_ 255
1、青岛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财税[2004]第186号)_ 256
2、广西有限数字电视收视费(财税[2006]第086号)_ 256
3、深圳有限数字电视收视费(财税[2006]第087号)_ 256
4、南京广电公司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财税[2007]第057号)_ 256
5、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费(财税[2009]第038号)_ 257
6、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免营业税三年的规定(财税【2009】第031号)_ 257
(十二)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财税[2009]147号)(财税[2006]第153号)(失效)(财税【2003】第055号)(失效) 258
(十三)广播电视村村通项目税收优惠(财税[2007]第017号)(失效)_ 260
(一)福利彩票机构发行福利彩票收入(国税发[1994]第127号)(财税[2002]第059号)(财税[2003]第016号)(国税函[2006]第671号)_ 260
(三)第16届亚运会、第26届大运会、第24届大冬会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9]第094号) 264
一、香港公司包机从事内地旅游运输(国税发[1995]第128号)(失效)_ 266
二、航空公司用飞机开展飞洒农药业务(国税函[1995]第156号)_ 266
三、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财税[1996]第032号)_ 266
四、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财税[1994]第006号)_ 267
五、北京市车辆通行费(财税[2003]第057号)_ 267
六、澳门企业在内地经营运输业务营业税免征规定(国税函[2005]第219号)_ 267
七、“非典”期间民航旅客运输业和旅游业税收优惠(财税[2003]第227号)_ 268
八、打捞局收入免税政策(财税[2005]第031号)_ 268
九、青藏铁路运营期间免税规定(财税[2007]第011号)_ 268
十、改革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规定(财税[2007]第099号)_ 269
十一、航空公司燃油附加费免营业税规定(财税[2008]第178号)_ 269
十二、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税收优惠(财税[2009]第004号)(财税[2010]63号)_ 269
十三、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规定(财税[2010]8号)_ 270
一、铁通集团为铁路运输企业提供的通信服务收入免税规定(财税[2005]第022号)(财税[2007]第021号)(失效) 270
二、邮政普通服务和特殊服务税收优惠(财税[2006]第047号)_ 271
四、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规定(财税[2009]第007号)_ 274
一、“非典”期间民航旅客运输业和旅游业税收优惠(财税[2003]第227号)_ 274
二、经营性公墓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收入(财税[2001]第117号)(失效)_ 274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业(财税[2009]第063号)_ 275
四、动漫企业开发动漫产品提供劳务的税收优惠(财税[2009]第065号)(文市发【2008】第051号) 276
一、内昆铁路施工项目收入减按50%税率征税的规定(财税[1999]第263号)_ 281
二、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免税政策(财税[2005]第023号)_ 281
一、营业税纳税人申报办法(国税发[2005]第202号)_ 282
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2]9号)_ 301
三、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2009]第019号)_ 319
(二)细则的解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二十五条)_ 323
(三)《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第016号)的规定(失效)_ 324
(一)经营性房地产收入(国税发[1994]第086)_ 325
(二)旧条例下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国税发[1994]第159号)(失效)(财税[2006]第177号)_ 325
(三)高尔夫球俱乐部一次性缴清的入会费(国税函[1994]第514号)_ 326
(四)关于会员费、席位费和资格保证金(国税发[1995]第076号)_ 326
(五)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预收定金(国税函[1995]第156号:)_ 327
(六)金融机构逾期贷款(财税[1997]第045号)_ 327
(七)委托贷款业务垫交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国税函[1997]第074号)(失效)_ 327
(八)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国税发[2000]143号) (失效)_ 328
(九)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国税发[2001]第038号)(失效)(财税[2002]第182号) 328
(十)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国税发[2002]第013号)_ 329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税函[1994]第252号)(财税字[1995]第045号)(失效)(财税字[1995]第086号)(失效) 331
(二)国家开发银行金融保险业务纳税地点(国税函[1995]第669号)(失效)(国税函[1999]第344号)(失效)(财税[2009]第101号)_ 332
(三)美国摩托罗拉公司在华提供建筑安装指导劳务纳税地点(国税函[1997]第008号)(失效) 332
(四)铁路运输业纳税地点规定(国税函[1997]第478号)(失效)(国税发[2000]第115号)(国税发[2002]第044号) 333
(五)航空运输业纳税地点(国税发[1998]第210号)(失效)_ 335
(六)承租运输经营权从事运输业务纳税地点(国税函[2002]第292号)(失效)_ 335
(七)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动产的纳税地点(财税[2003]第016号)_ 336
(八) 境内单位提供设计、工程监理、调试、咨询等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财税[2003]第016号) 336
(九) 境内单位提供培训、信息、调试、检测等服务的纳税地点(财税[2003]第016号)_ 336
(十) 境内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务的纳税地点(财税[2003]第016号)_ 336
(十一)中国石化集团总部集中收取土地租金收入(国税发[2004]第131号)_ 337
(十二)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公司资产租赁收入纳税地点(国税发[2005]第204号)_ 337
(十三)银联提供跨省信息转接服务营业税纳税地点(国税函[2005]第494号)_ 338
(十四)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财税[2006]第177号)(京地税营[2008]177号)_ 338
(十五)跨省承包工程(国税函[2007]第770号)(失效)_ 339
(一)金融业纳税申报期限(财税字[1995]第045号)(失效)(国税发[2000]第006号)(失效) 340
二、细则的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_ 341
三、其它基本规定(财税[2003]第016号)的规定(失效)(国税函[2005]第083号)_ 341
一、过路过桥收费使用票据(国税函[1995]第566号)_ 342
二、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国税函[1995]第425号)_ 342
三、国际航空客运发票(国税函[1995]第448号)_ 342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发票管理(财税[1997]第005号)(国税发[1997]第135号)_ 344
五、关于武警、部队对外出租取得收入使用票据(国税函[2000]第466号)_ 345
六、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发票管理(国税发[2005]第123号)_ 345
七、试点物流企业营业额扣除项目凭证管理规定(国税发[2005]第208号)_ 345
八、饮食业、娱乐业税控收款机系统营业税“票表比对”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6]第016号) 346
九、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第128号)(国税函[2009]630号) 349
十、代理报关业务发票规定(国税函[2006]第1310号)_ 355
十一、无船承运业务发票规定(国税函[2006]第1312号)_ 355
十一、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开具发票规定(国税函【2007】第720号)_ 355
十二、铁路运输发票使用和管理规定(国税发【2005】第198号)(部分条款失效)_ 356
十三、北京市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扣除凭证管理(京地税营[2008]164号)_ 357
十四、不征税项目是否开具发票(鲁地税征函(2008)3号)_ 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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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作者: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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