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房屋的接管验收应提交的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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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建房屋的接管验收应提交的资料


    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规定,新建房屋的接管验收应提交以下资料: 


    (1)产权资料:项目批准文件;用地批准文件;建筑执照;拆迁安置资料。


    (2)技术资料:竣工图——包括总平面、建筑、结构、设备、附属工程及隐蔽管线的全套图纸;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合同及开、竣工报告;工程预决算;图纸会审记录;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及技术核定单(包括质量事故处理记录);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沉降观察记录;竣工验收证明书;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质量保证书;新材料、构配件的鉴定合格证书;水、电、采暖、卫生器具、电梯等设备的检验合格证书;砂浆、混凝土试块试压报告;供水、供暖的试压报告。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规定


    竣工验收是房地产开发项目运营过程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的关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和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规划要求是否落实;(2)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建设完毕;(3)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4)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5)物业管理是否落实;(6)其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还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责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17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该《条例》还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1)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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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运行环境: Win9x/NT/2000/XP/
    资料作者: 虎丫
    开发语言: 简体中文
    资料类别: 国产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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