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劳动关系(ppt 25).rar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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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容简介: 
    当前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特征
    企业和职工已普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国有企业改革实践中形成了特殊的劳动关系处理政策
    国有企业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用工制度正在建立中,劳动合同管理成为重要内容
    一、国有企业改革中的 劳动关系政策 
    (一)国有企业分流富余人员政策
    国家关于分流富余人员的政策规定
    1982年整顿国营企业组织
    执行停薪留职政策
    1993年国务院制定《国有企业安置富余职工规定》(国务院第 111号令)
    企业新办实体、培训、劳务输出;
    职工请长假、辞职、办理内退

    国有企业分流富余人员政策
    国家关于分流富余人员的政策规定
    1998年中央10号文件
    困难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进中心保生活,逐步向失业保险过渡
    2002年中央12号文件
    国有大中型企业分流富余人员,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方式
    (二)改制改组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处理
    国家政策
    禁止 “买断工龄”
    遵循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原则。
      1998年、1999年对国有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以及规范出售国有小企业政策做出规定。
      原劳动合同确定的岗位发生重大变化,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达不成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地方的措施和实践
    1、主要根据国有企业改革后的不同所有制制定不同的调整劳动关系政策:
    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职工全体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改制为国有参股的,在以上两种方案中选择。选择第二方案的,应当提留经济补偿金资金。
       2、“置换身份”
    (三)关闭破产企业处理劳动关系政策
    我国破产法及其对职工安置政策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破产后职工安置的规定,区别固定工和合同制职工,分类安置
    支付一次性安置费,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支付经济补偿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劳动关系政策
    主要政策
    支持和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
    根据企业改制后所有制不同,与职工变更或解除劳动关系
    可以继续执行内部退养等安置富余人员政策
    劳动关系处理政策一 

    对进入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当变更劳动合同。采取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改制企业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方式,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职工改制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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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作者: 8888…
    开发语言: 简体中文
    资料类别: 国产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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