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培训讲义(doc 46)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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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节  收入总额的确定
    一、收入总额构成
    具体而言,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1、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3、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6、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7、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二、收入的抵减
    国税函[1997]472号: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例外:财税[2004]215号规定:电信企业采取销售折扣折让方式,销售的有价通信卡面值金额与实际销售取得优价卡款的差额,按冲减销售折扣折让后实际取得的净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收入时间确认的一般规定
    1、商品销售收入
    会计制度规定: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有4个条件: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没有保留继续管理权和实施继续控制;经济利益的流入;收入与成本的可靠计量。
    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出发,侧重于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
    税收制度规定:
    确认原则:《实施细则》第54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应税收入确认主要按流转税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来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法规特别规定除外。应税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是经济交易“形式”上完成,是否取得交换价值,强调发出商品,同时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的凭证。计税收入通常确认为“有偿”或“视同有偿”。从组织财政收入、公平税负等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的实现,不考虑收入风险的问题。 
    2、视同销售
    会计制度规定:(1)会计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2)企业按规定计算交纳的各种税费,应按用途记入相关的科目。
    税收制度规定:(1)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交纳各种税费。(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以按视同销售业务实现的销项税额与本月累计实现的销项税额的比率计算分摊。
    对视同销售行为,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①按纳税人当月同类产品(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按组成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3、提供劳务收入
    会计制度规定:
    (1)不跨年度的收入确认按完成合同法,与税法一致。
    (2)跨年度的收入确认,在资产负债表日,劳务结果若可以可靠计量,则按完工百分比法;若劳务结果不能可靠计量,则分为已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全部得到补偿、部分补偿和全部不能得到补偿三种情况处理。 
    税收制度规定:
    (1)不跨年度的收入与会计一致,即应该在提供了劳务并开出发票账单时作为收入的实现。
    (2)跨年度的收入不承认谨慎性原则,按完工的进度和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54条规定:“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会计制度规定:
    (1)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方式有两种,转让所有权和使用权,
    (2)按有关合同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确认:使用费一次性支付,且无后期服务的,一次性确认收入;有提供后期服务的,则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定收入;分期支付的,则分期确定收入。
    税收制度规定: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税法对无形资产使用费没有明确规定,但可借鉴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 ”将特许权使用费视为一种租赁费收入。税法不区分是否提供后续服务,一律按使用期分期确认,这里和会计不一样。
    5、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的确定
    (1)利息收入,根据未收回的本金和适用的利率,按时间比例计算。
    (2)租赁收入,根据合同、协议的有关条款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算确认。
    (3)股息、红利收入,按成本法核算的投资所产生的股息、红利在股东的领取权确立时予以确认;按权益法核算的,在实际分得时确认。
    6、债务重组应税“收益” 
    会计制度规定:
    (1)债务人以低于应付债务的现金资产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2)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用以低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小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
    (3)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未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作为资本公积;债务人涉及或有支出的,结清债务的差额作资本公积。 
    税法规定:
    (1)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待符合“坏账”确认的条件时,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扣除。
    (2)债务人因债务重组形成的资本公积,应确认当期所得。
    当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时,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7、非货币性交易应税“收益” 
    会计制度规定: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税法规定:交易双方均要作视同销售处理。
    (1)如果换出的是存货,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价格应参照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组成计税价格。
    (2)如换出的是不动产,应按计税价缴纳依“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3)如换出的是设备、车辆等固定资产,应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4)所得税方面按照公允价(计税价)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所得。
    (5)对于收到补价的一方,对换出资产已确认了计税收入和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会计上确认的补价收益不再重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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