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预算(征求意见稿)(doc 13)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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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预算(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单位预算的内部控制,规范预算编制及调整,严格预算执行与考核,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企业和有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预算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有关预算的内部控制规定,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预算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预算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预算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预算工作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单位预算工作不相容岗位一般包括:
    (一)预算编制(含预算调整)与预算审批;
    (二)预算审批与预算执行;
    (三)预算执行与预算考核。

    第六条 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预算工作。经办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经营业务、管理要求和工作程序。
    第七条 单位股东大会(股东会)或类似最高权力机构(以下统称职单位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批单位年度预算方案。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的年度预算方案,还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单位董事会、厂长(经理)办公会或类似决策机构(以下统称单位决策机构)负责制订单位年度预算方案。
    第九条 单位应当设立预算委员会、预算领导小组专门机构(以下统称单位预算管理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预算管理工作。不具备设立专门机构条件的,可以指定财会部门等负责预算管理工作。
    单位总会计师应当协助单位负责人加强对单位预算管理部门的领导。
    单位内部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参与单位预算管理工作。
    第十条 单位预算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拟订预算目标和预算政策;制定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组织编制、审议、平衡预算草案并报单位最高权力机构审批;组织下达预算;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考核预算执行情况,督促完成预算目标。
    第十一条 单位内部生产、投资、筹资、物资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业务预算的编制、执行、控制、分析等工作,并配合预算管理部门做好单位总预算的综合平衡、控制、分析、考核等工作。
    单位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和联系,确保相关业务预算折执行情况能够相互印证、相互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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