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预算法制度的改革(doc 7)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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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预算法制度的改革
    预算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对于我国强化预算的法律约束力,保证预算收支的 严肃性,规范预算管理程序,明确预算管理职权,克服现实中存在的权责不清、管理和监督不力的现象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 场化的深入,并逐渐与国际接轨,经济领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情况,而预算法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为了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监督, 增强预算编制及管理监督的透明度,预算法制度急需进一步的完善,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当前我国预算法制度存在着初审机构的法律地位规定不明确;预算审批程序过于复杂;预算法的某些规定不符合当前实际,现实中难以操作;预算调整的 规定不明确;预算外资金的规定过于原则,不能有效地加以管理;审议下级地方总预算,造成制度性资源的浪费;预算监管职责名义上规定比较明晰,实际上难以操 作;预算审批权范围,预算修正权归属不明确;法律责任的规定范围较窄,处罚较轻;预算法对地区行政公署人大的预算监督没作规定,存在预算监督的“空白”。 针对预算法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在此本文针对预算法审批机构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而中央与地方预算的关系如何处理也是要点之一。
    中国财政机关长期以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职能分工界限不清晰,预算拨款部门集编制权、执行权、监督权于一身,逐渐形成了比较严重的本位主义 思想。预算资金的主管部门在预算编制时竭尽全力争取更多的资金,预算拨款时却总是愿意以各种各样的方式显示自己的权威,但是一般是无暇顾及预算监督,即使 偶尔为之也很难逃脱本部门和系统长期形成的利益圈子的制约。
    根据我国《宪法》第62条和第99条的规定,国家预算和中央预算由财政部编制,经国务院审核批准后,报全国人大审查批准,地方预算由各级财经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报同级人大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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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作者: sh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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