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的法律性质及其拘束力(doc 7)下载

下载内容简介

  • 预算的法律性质及其拘束力
    笔者认为,在考察预算的法律性质和拘束力时,首先必须明确实然与应然的区别, 将避免将事实状况混同于理论主张。例如,德国学者讨论预算的性质和拘束力时,是基于德国宪法和联邦预算规则的内容。日本学者讨论预算的性质和拘束力时,也 首先是基于日本国宪法及财政法的规定。用德国法律评判日本预算的法律性质,或者用日本法律评判德国预算的拘束力,都无法从实然状态得出正确结论,最多属于 研究者的理论主张。有鉴于此,在研究中国预算的法律性质和拘束力时,也只能从中国宪法和预算法和内容出发。其次,考察预算的法律性质和拘束力时,必须充分 考虑政府预算行为的特质。例如,预算属于“年度”财政收支计划,不能在其他预算年度产生拘束力;预算是对财政“预先”和“具体”的安排,在预算执行过程中 必定会产生一些变数。不管预算属于何种法律性质,这些特质都不会改变。而预算应当具有何种拘束力,也不得不以这些特质为前提。

      在德国,预算审批程序与立法程序并无二致,联邦预算经议会审批通过之后,即直接被称为预算法,并必须在联邦法律公报上公布。为了否认预算法是一 种法律,解除预算对行政机关的约束力,拉邦德才提出“法律二元论”。拉邦德将法律分为形式和实质两种后,通过主张形式意义的法律不是法律,从而将预算定位 为对政府的纯粹授权。虽然政府必须在预算规定的上限范围内活动,但政府不执行预算确定的财政开支时,并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最多只是承担政治责任。不仅如 此,由于预算不是实质意义上的法律,不能处理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关系,只处理议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因此,人民不能根据预算获得财政支出请求权。日本的预算 审批过程虽然不同于立法,但是,日本国宪法直接规定了预算审批程序,这至少为日本产生“预算法律说”提供了一定空间。如果完全脱离本国的法律规定,直接谈 论预算的性质和效力,很容易导致玄谈和空论,不能让大多数人信服。
      我国《宪法》既没有规定立法程序,又没有规定预算审批程序。但根据《宪法》第62条的规定,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 他的基本法律,同时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而在第67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中,制定、修改法律的职能也区别于审批预算调整。 可见在立宪机关的意识中,法律和预算不是重合的。这一点在《立法法》中也可以得到印证。《立法法》第2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这里所谓的“法律”,毫无疑问也不包括预算。

下载信息

  • 运行环境: Win9x/NT/2000/XP/
    资料作者: 一线…
    开发语言: 简体中文
    资料类别: 国产软件
    下载累计: 本地下载1
    下载地址:>>>下载地址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