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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2年企业所得税(财税[1994]1号)。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发 
    [1991]12号)。 
      2.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和培训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财税字[1999]273号、财税[2000]25号)。 

      
     3.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外商投资企业,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4.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设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规定执行(《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5.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6.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缴所得税,第三年~第五年减半缴纳所得税。 
    其中,设在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减免税期满后,在以后10年中,可按其应纳税额减缴15%~30%的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25号)。 

      7.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25号)。 

      8.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财税[2000]25号)。 

      9.中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缴所得税,第三年~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25号)。 

      10.电子生产企业和经财政部批准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其他企业的某些特殊机器设备,也可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财工字[1996]41号、国税发[2003]113号)。 

      11.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按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5年内平均摊销(财工字[1996]41号)。 

      
    1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3年(财税[2000]25号、国税发[2003]113号)。 

      
    13.特殊设备加速折旧。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国税发[2000]84号、国税发[2003]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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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语言: 简体中文
    资料类别: 国产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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