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权重组税收政策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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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容简介: 
    1、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税发[1998]09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9号
    4、国税发[2003]4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4]390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4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3号

    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税发[1998]097号 1998-6-24
      为适应企业合并,兼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改组,改造的需要,推进企业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改组,改制有关所得税纳税人认定,资产计价,税收优惠和亏损弥补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合并,兼并的税务处理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一个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而存续(对此类企业以下简称“存续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并为一个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合并,兼并,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企业合并,兼并时,合并或兼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兼并后的企业或者新设的企业承继。
      企业依法合并,兼并后,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纳税人的处理
      1.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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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作者: yanh…
    开发语言: 简体中文
    资料类别: 国产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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