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项目--免税项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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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减免项目--免税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目前,免税的津贴只有中国科学院每人每月200元的院士津贴)。
    3、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4、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5、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6、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7、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5)误餐补助。所谓误餐补助,是指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8、按规定比例提取的福利费和工会经费,并在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发放给职工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属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的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9、军队系统以下津贴不作为工资、薪金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政府特殊津贴;(2)福利补助;(3)夫妻分居补助费;(4)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5)独生子女保健费;(6)子女保教补助费;(7)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8)军粮差价补贴。
    10、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1、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内(四川为3万元,含3万元)的。
    12、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不包括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失业保险金,应当将超过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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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作者: yanh…
    开发语言: 简体中文
    资料类别: 国产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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