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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事实婚姻处理的可否判决不准离婚?
xxx法庭一例案件分析
案件概况:原告谭某男生于1975年9月,被告邵某女生于1974年5月,双方为龙里县水场乡人,1993年12月邵某到谭某家开始同居生活,次年11月按农村风俗办酒结婚,1995年生育长子、2000年生育次子,但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不过双方感情尚可。
2000年以后,谭某外出务工,邵某在家操持家务,因一些家庭琐事,双方常发生吵闹。2009年12月29日,原告谭某以子女抚养为由诉至本院,要求抚养长子,次子由被告邵某抚养,并分割家庭共有财产。
在审理中,邵某一直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愿意与原告分开,并提出与谭某办有结婚证,但是现在已经遗失,在办理婚姻登记处也未查到婚姻登记记录。
针对该起案件,有如下分析:
1、双方实际开始同居生活时间在1993年12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2、原告谭某与被告邵某双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的1994年2月1日,即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时,双方方并为达到法定的婚姻登记年龄(谭某19岁、邵某19岁),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所以该案只能按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处理。
在此,我们要提出一个问题,如果双方在1994年2月1日时已经达到结婚的法定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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