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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计算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和通信工具的保密管理,根据《xx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xx区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x保发xx号),按照地区保密局的要求,结合我县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的管理
1、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及各种设备,应尽量采用国产设备,并造册登记备查。
2、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所用软盘、光盘、优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设备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进行管理和使用,不得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使用。
3、严禁将办公用机及存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连接互联网。因工作需要连接互联网的,必须按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开通,制定专人负责管理,上网用机不得处理公文和涉密信息,并定期进行检查,严格做到“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
4、涉密计算机设备维修,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部现场进行,并制定专人全过程监督,严禁维修人员擅自读取和拷贝计算机、数字复印机等涉密电子设备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确需要送外维修的,须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将涉密存储部件拆除,妥善保管。、
5、报废、销毁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时,在履行审批、清点、登记手续后,将涉密存储部件和介质拆除送至地区国家保密局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
二、传真机的管理
1、办公用传真机应登记造册,并指定专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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