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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聚众犯罪中首要分子的着手认定问题研讨文章
【导读】
……三、聚众犯罪的处罚——首要分子的着手时点 我国刑法对于聚众犯罪的处罚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只处罚聚众的首要分子,这时只成立单独犯,另一种是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此时二者构成共同犯罪,按照分则中的具体规定处罚。在这里笔者只讨论聚众犯罪中首要分子的着手时点,即首要分子的着手时间是从聚众行为开始还是从聚众后的直接危害行为计算。首先,需要讨论的是“聚众”行为是否属于实行行为的范畴。聚众犯罪的客观的行为模式上,是由两个行为组成的,是聚众行为和直接危害行为两者的结合。聚众行为就是由首要分子实施的,而后的危害行为是在聚众行为的结果,两者导致了犯罪的结果。其次,应该从立法用意本身考察,我国刑法分则规定聚众犯罪处罚首要分子的原因就是聚众这种行为方式的社会危害性很大,看似类似于一种组织行为,但是本身这种聚众的行为就已经侵害了相关法益,具有了现实的社会危害性,所以聚众犯罪的第一个特点就是聚众行为本身就是这种犯罪实行行为的开始。我国刑法一般把首要分子的聚众行为作为最重要的原因条件,规定首要分子对聚众犯罪的全部损害承担刑事责任,也是基于对聚众犯罪这种危害面广泛、社会影响恶劣的考虑,将聚众行为单独在分则中予以规定,严加惩罚。 ……
【全文】
【摘要】:聚众犯罪中首要分子的着手认定问题在法学界争论已久,主要是针对聚众犯罪中首要分子的概念及认定的着眼点存在不同意见。聚众犯罪是我国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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