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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系统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实施细则 为全面了解掌握纳税人对全市地税系统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的满意程度,提高纳税人满意度测评工作的客观性、真实性,特制定本细则。 一、调查范围和对象 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电话询访范围和对象为全市范围内所有纳入征管系统中的纳税人,重点是各县区局、市局各直属、派出机构上报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对象数据库中的纳税人。 二、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税收征收管理、规范执法、规范服务、办税时效、纳税咨询、办税公开、办税辅导、办税程序和方式以及纳税人的服务需求和有关意见、建议等。 三、调查原则及方式 调查本着客观、公正、真实、有效的原则,采取随机抽样,电话询访的方式进行。调查询访时间统一确定为每年第二季度或第四季度后一个月进行。 调查采取电话询访、明察暗访、问卷调查、走访座谈等多种形式进行,调查时由调查询访组分别从各县区局、市局各直属、派出机构征收管理系统的重点税源企业或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对象数据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0户纳税人进行调查询访。 调查询访评价设置内容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 四、组织实施 纳税人满意度调查询访工作在市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市局纳税服务科指定专人或委托第三方组成调查询访组,依据统一设计的调查内容具体负责实施。调查询访应对调查情况进行录音和记录。 五、调查结果统计 满意度调查按照满意率进行统计。统计公式如下: 满意率=(满意+基本满意)/(满意+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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