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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民行科利益驱动违法违规办案剖析材料一、检察机关执法中的利益驱动现象的主要表现
从每年开展的执法质量和效果考评结果看,检察机关执法中的利益驱动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越位司法,越权办案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少数检察院超管辖权限办案,对本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争着办、抢着办。本来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管辖范围的案件,有的检察院和检察人员无视法律,越权介人侦查,在收取款项后再以看似合法的形式结案。如某基层检察院就曾经以涉嫌行贿的罪名办理了一起本该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涉嫌合同诈骗案。虽然立案罪名是行贿罪。但所有的侦查活动却全部是围绕合同诈骗来进行,各种文书材料中根本看不到嫌疑人有涉嫌行贿的任何记载。最终,该案以存疑不起诉而结案,而该院则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追缴了该嫌疑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违法所得。
(二)超越分工,争办“油水案”
在一些检察院内部,各个部门超越分工,争相受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争办有“油水”的经济犯罪案件。检察院内,各部门不论是否具有办案职能、办案人员不论是否具有办案资格,都争相参与或直接办理自侦案件,以便在财政追缴返还款中予以分成。在个别检察院,政工、纪检、法警等部门为了得到分成,也参与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执法检查中还发现,部分检察院内部存在的争夺管辖权问题非常严重,同一个案件,不仅反贪部门查,反渎部门查,而且监所查,民行查,由于政出多门,证据方面问题不断,导致案件侦查后期互相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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