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根据《※※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审计目的
通过对任职期间的决策能力、经营效果、管理水平以及遵守法律法规、有关制度规定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审计,对被审计人员任职期间有关经营管理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二、审计对象及范围
审计对象:现任支行行长(支行副行长)、部门经理(副经理)。
审计范围:被审计人员任职期间的经营管理、合规管理、风险防控、履职能力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
三、审计期间
审计期间为审计对象现任职务的任职期间,经营数据截止※※年※月※日,对重大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2013年度新任支行行长及部门经理审计期间为原任职期间,经营数据截止时间为※※年※月※日。
四、审计内容及重点
支行行长、支行副行长按以下内容全面进行审计;部门经理、副经理应根据部门管理职责,重点对职能作用发挥情况、对农商行的决策和制度的执行力、管理工作是否到位以及经营管理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1、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执行上级授权情况。重点检查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是否在上级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各项经营活动;是否强化管理,从严治社,内部经营管理水平是否得到提高,有无重大工作失误。
2、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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