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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与评分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切实提高养护质量,延长公路使用年限,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64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怀政办发〔2009〕52号)及《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试行)〉的通知》(会政办发〔2010〕6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农村公路是指已纳入省、市公路统计年报的县、乡、村道。其中县道及路面宽度达到4.5米(含4.5米)以上的乡道,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负责,其它农村公路列入村级公路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县人民政府交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考核对象主要为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章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的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农村公路管养机构健全,有办公地点、有管理制度、有完善的内业管理资料,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职责明确,养护人员落实到位,养护生产正常化、常态化。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经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无挤占、挪用现象,养护人员待遇落实,无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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