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探索思考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13/7/19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479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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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探索思考

调解是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审判方式,对提高司法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当今社会经济转型时期、各种矛盾凸显的形势下,如何充分发挥司法调解效能,积极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经济稳步发展,是人民法院做好各项审判工作首要任务。一调解的历史沿革1、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调解工作

在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司法实践中,积极探索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式,即“马锡五审判方式”,也是这一时期司法调解的典型。“马锡五审判方式”主要是依靠人民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将调解作为审理和处理民事纠纷的主要方式。在这一时期的法院调解中,推行“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八字方针,有力推进了根据地各项革命事业的顺利开展。2、新中国成立后调解工作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继承和发扬了根据地时期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仍然把调解作为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方式。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就调解工作提出了“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十二字方针,后又发展为“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十六字方针,司法工作坚持调解为主这条主线。

1982年我国颁布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民事诉讼法,该法在总结了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调解原则进行了修订,确立了“着重调解”的原则,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3、改革开放以来的调解工作1982年民诉法规定“着重调解”原则,突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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