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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问题表现与对策
近几年来,随着交通运输事业的日益发达,车辆增多,全国各地交通肇事案件数量接连不断上升,交通肇事犯罪已经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这些案件经过法院的审理,绝大多数均能及时审结,然而进人民事执行程序的交通肇事赔偿案件却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由于交通肇事赔偿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往往因自身伤残或失去亲人,承受着肉体上、精神上以及经济上的三重痛苦,一旦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赔偿款得不到实现,申请执行人极易怪罪人民法院,并长期到法院及有关部门上访、告状,给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损害人民法院的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本文通过分析我院近年来受理的交通肇事执行案件概况,对交通肇事赔偿案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成因及解决对策进行阐述,以期对破解该类案件执行难有所裨益。一、交通肇事损害赔案件“执行难”的问题表现(一)肇事车辆处理困难
交通肇事赔偿案件中,交通事故往往已经造成车毁人伤亡,如果肇事方在事故发生后不预付医疗费等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暂扣事故车辆。但是对车辆暂扣的期限有规定,实践中公安机关一般都不会对肇事车辆暂扣太长时间。一般一到暂扣期,公安机关都会无条件放车的。这样会给受害人带来以后在执行上的的莫大困难。有的则因肇事方在事故后弃车逃逸下落不明而无从发还。只有在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出执行申请,被扣车辆在执行程序中才能被处理。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到进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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