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解释原则效力层级略探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13/7/11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729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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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解释原则效力层级略探   【摘要】本文围绕《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展开分析,在重点阐述通常解释原则、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专业解释原则、合同解释之一般原则相互间关系的基础上,引申出保险合同解释所涉各种原则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的问题,尝试厘清并探求保险合同解释原则之效力层级体系。  【关键词】保险合同解释原则效力层级      一、案例引介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重大疾病终身险合同,其中保险条款之重大疾病条款载明,“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一、心脏病(心肌梗塞);(注1)’等,附后的‘注释’载明:‘1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①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②血液内心脏霉素含量异常增加。③典型的胸痛病状。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之内。”投保人于合同期内被医院诊断出患有慢性风湿性心脏瓣膜病:二尖瓣狭窄伴关闭不全,三尖瓣关闭不全,心功能ⅱ级,并实施了瓣膜替换手术。投保人于手术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所患疾病属于心脏病中的风湿性瓣膜病不属于心肌梗塞因而不属于其与投保人所签订的重大疾病终身险合同承保范围”为由发出拒付通知,拒绝赔付保险金。诉讼中,省级法医学会鉴定结论为投保人所患疾病属于心脏病中的风湿性心脏瓣膜病,不属于心肌梗塞;其所行手术不属于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投保人所患疾病是否属于承保范围,即是否属于重大疾病病款中所列之“心脏病(心肌梗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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