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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对民事审判的影响及对策 论文提要:近年来,行政机关在许多应当积极作为的方面表现消极,不作为现象较为严重,对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和执行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本文将行政不作为的概念界定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基于执政为民、创建和谐社会的理念,笔者对行政不作为作了更为宽泛的理解,范围包括所有行政主体怠于履行其职责的行为。行政不作为对民事民事案件受案的影响表现为案件数量的增长,对民事案件审理的影响就是可能导致诉讼主体(特别是民事义务主体)难以确定、诉讼证据收集困难、案件裁判困难、判决之后难以执行。行政不作为普遍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是行政主体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淡薄,二是行政权力不配套。消解行政不作为的影响可以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入手。立法层面的对策在于:赋予行政机关履行职能所需的足够的法律手段、强化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完善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司法层面的对策在于实施积极的司法行为,即法官应积极履行释明义务、积极采取保全措施、适时运用司法调查权、合理掌握证明标准。 一、问题的提出 行政权和司法权同为国家权力最重要的内容,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是否充分发挥,关乎民权是否得到保障、民忧是否能够解除、民利是否得到维护。改革开放以来,在行政体制改革和民事司法改革过程中,都曾出现过非常强烈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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