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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市联社信贷服务水平,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省、市联社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指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合作社贷款是指市联社下辖各营业网点向本辖区内合作社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第四条合作社贷款坚持“规范操作、资金优先、授信管理、利率优惠”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对象是指依法登记、规范运作、合法合规、正常经营的合作社。
第六条合作社申请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的合作社;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按时报送有关财务报表;
(四)依法从事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生产经营有效益;
(五)在信用社开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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