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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正确的公民意识 近几年,“公民意识”一词频繁地出现在人们眼前。之所以要不断强调,无非是因为此意识的缺乏。既缺乏,就需要树立正确的“公民意识”。 然而,何谓“正确的公民意识”? 若想从中华五千年历史长卷中找到此问题的答案,恐怕难上加难。鲁迅先生说得犀利,中国几千年的朝代更替,无非是两个时代的轮回——想做奴隶而不得的时代、暂时做稳了奴隶的时代。长期封闭的自给自足小农经济和高度集权的专制制度,使中国人囿于东亚这块富庶的土地而不富开拓意识,从而自古有了“敬天保民”、“乐天安命”、“安土重迁”的思想,理学的兴盛更是给人们套牢了“服从”的精神枷锁。人们缺少个体意识、没有批判精神,这无疑给树立个性、追求自由带来巨大障碍。因此,要树立正确公民意识的关键就在于消除“奴隶意识”。 可是,消除“奴隶意识”不仅仅要求推翻封建制度、改变经济结构。新中国的成立并未使公民意识全面普及。可见,在“破”的同时还需“立”——建立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中国是法制社会。今天的“法”不同于古代的“法”,古代的“法治”只是君主用以威慑臣民、巩固统治的工具,而今天的“法”是社会安定的保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法律意识的缺乏必然导致社会动荡,如十年“文革”浩劫,法律在人们面前成为一纸空文。不按法律行事、无视法律尊严最终给个人和社会带来巨大损失与创伤。其实,狂热的个人崇拜正是公民个人意识的缺乏。个人意图甚至超越了法律精神,这不正是封建思想抬头、公民意识匮乏的表现吗?尊重法律,不仅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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