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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江县发展改革局案件查处工作制度
违纪案件的调查(包括违纪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和处理要严格遵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方针,坚持教育与惩处、监督检查与促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一、初步核查
(一)在局党组的领导和第三纪工委(监察分局)的业务指导下,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局纪检组、监察室牵头组织对信访举报和领导批示交办、转办、督办的违纪问题的线索进行初步核查。
(二)初核从批准之日起,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完结(包括调查核实、撰写初查报告和提出处理建议等),反映问题线索较多,情况较复杂的,可延长办理时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进行初步核查的人员要根据核查的事实和党纪政纪规定提出拟处理意见:
1、违纪问题不存在的,提出予以了结的建议。
2、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难以认定,进一步核查已属不必要的,提出予以了结的建议。
3、违纪事实存在,但情节轻微,按规定不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视情况提出批评教育、进行通报、组织处理等建议。
4、违纪事实存在,构成违纪,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程序提出予以立案的建议。
5、有违纪事实,涉嫌犯罪的提出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四)初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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