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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运作,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拓展集团客户授信贷款业务,根据《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核心是将内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各单个借款人的风险组合审视,衡量与管理大额信用风险,防止信贷集中引起的资产损失。
第三条 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统一指导”即由县联社统一制定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管理办法,确定授信对象的范围、授信度的核定、审批、使用及管理的方法,并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情况实施监控和检查;“分级管理”即按集团客户母子单位的分布地域,将统一授信管理的对象分为县联社和信用社两级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县联社批准的可在规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某客户授信的最高值,它是县联社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第二章 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对象
第五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对象为具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公职人员及企事业单位员工。(一)自愿入集团。集团客户成员自愿申请加入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二)提交申请。拟建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的单位负责人向县联社社递交《组建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申请书》。(三)资格审查。县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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