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民生司法大讨论发言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12/7/14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228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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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民生司法大讨论发言【内容摘要】虽然法律与政治的关系紧密,特别是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律虽然是为政治服务的,但在审判工作中不能滥用政治的方法、逻辑、手段和策略来处理法律问题。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司法裁判是依法作出的,法院应尽力从法律规则和原则中找出正确的答案。虽然在我国的司法制度中不能、也不可能做到像西方国家那样严格要求法官远离政治或超越政治去司法。也不能一味地、片面地用政治思维来代替或影响法律思维,当然也不能把法律神圣化,去掉其政治色彩,必须有机地、科学地处理好两者的辨证统一关系。否则就会导致一些案件的处理严重违法和不合理或者危及社会政治制度。【正文】民生问题是党的“十七”大吹响的主旋律,是人民法院司法的核心。民生司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社会价值体现越来越大,不仅关系到国计民生问题,而且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但是,民生司法要求法官思考的问题很多,特别是法官思维的更新和转变尤其重要,因为法官思维的质量关系到司法公正的问题,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而这不仅仅是法官个人的素质问题。因此,严格遵守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律和要求,时刻注意和防范不利因素的不当影响,认真地从错误的法律思维中吸取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其正确思维能力的基本方法和途径,是我们每一个法官应该思考和对待的问题。目前,法官思维的误区和表现形式归结起来大概有以下表现形式,今天我想借此机会与诸位民事审判同仁们共同切磋,但愿为我们今后的工作有一定的借鉴和帮助作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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