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局(营销部)创优制度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12/7/1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692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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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局(营销部)创优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促使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信执法,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局专卖行政管理人员。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要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力,以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己任,严以律己,恪尽职守,依法行政。执行公务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手中权力吃、拿、卡、要;(二)有意暗示或刁难被管理者和服务对象,向其索取财物;(三)违反规定让被管理者或企业单位报销各种费用;(四)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卷烟零售企业或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信用卡、吃请等;(五)其他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规定,予以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以及开除处分,限期退还非法收受的财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要按规定使用罚款票据以及证据登记保存单据,严格执行罚缴分离、账物分离制度和罚没物品出入库登记制度。不得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罚款项目,改变罚款标准。不得罚款不开票据、不按规定使用票据或将违法物品先行登记保存后不开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不得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和罚没物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视情节轻重于以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予以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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