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司法局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调研报告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12/5/12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642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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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调研报告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刑相对的非监禁刑行刑方式,是目前刑罚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也是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更是适应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公安部,国家司法部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已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正式明确了司法行政部门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主体,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此,xx区司法局对如何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行了认真研究和深入思考,形成本调研报告。

一、关于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问题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的对象是指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或有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且正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的五种人。对上述五种人实施社区矫正都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我国《刑法》规定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权为公安机关。

于是,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颁布前,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执法权问题上,始终存在着不同认识及衔接问题,即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社区矫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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