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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巩固执法效果,促使行政相对人继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自身行为。同时进一步规范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树立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从政、服务为民的良好形象,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释义】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处罚案件回访,是指本局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后,对已受到查处的案件当事人进行走访调查,了解其违法行为改正情况,督促、指导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防止违法行为反复,了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执法情况和当事人对执法工作的建议意见,并作出相应处理的过程。
第三条【指导原则】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回访范围】行政处罚案件回访率应占行政处罚案件总数的6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回访:
(一)对粮食经营者违反粮食政策法规存在行政处罚罚款数额较大的案件;
(二)吊销《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的案件;
(三)在本辖区内有较大影响或者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回访的粮食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五条【回访内容】回访应当重点了解以下内容:
(一)被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已得到改正;
(二)行政相对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按法律程序办案;
(四)执法人员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办人情案,是否存在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
(五)向行政相对人宣传粮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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