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市公安局刑事行政案件回访制度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通过案件回访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高群众满意率,有效避免涉法信访投诉案件的发生,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案件回访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办理过程中和办结后,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就公安机关的办案情况进行介绍,并征求当事人意见的制度。
第三条案件回访的范围及时间:
(一)一个月内未破命案和未办结的行政案件,在受立案一个月后十日内进行回访;
(二)鉴定结论尚未作出或者犯罪嫌疑人(违法行为人)有在逃等情况影响案件处理的,在受理、立案后一个月内进行回访;
(三)破案后无法为当事人挽回损失的案件,在破案后一个月内进行回访;
(四)已办结的刑事、行政案件,在办结后一个月内进行回访;
(五)其他可能或者已经引起受害人、当事人上访投诉的案件,及时回访。
对涉及国家秘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案件,告知后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不予回告,但应有不予回告的呈请报告,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存档备查。
第四条回访的内容:
(一)回访单位或个人对办案的评价及满意程度;
(二)办案民警有无违法违纪的情况发生;
(三)听取回访单位或个人对办案情况的意见或建议;
(四)未破(结)案件说明案件办理的进展情况,认真听取提出的合理要求或诉求。
第五条回访的方式:
(一)按照规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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