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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县卫生局责任过错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机关效能建设,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公仆意识、勤政廉政意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优化工作环境,现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关于建立和完善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1、责任追究对象机关全体工作人员。2、责任追究原则一是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二是坚持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原则。3、责任追究范围(1)对机关制定规定、措施和决定持消极态度,贯彻不力,落实不好,造成影响的;(2)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致使国家、单位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等较大损失的;(3)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国家、单位和个人经济损失的;(4)对部署的重大工作任务因主观不努力,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5)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服务对象和群众造成延误办事时限和损失的;(6)工作作风生硬,态度蛮横粗暴,违反群众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7)违反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8)出现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和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被群众投诉、举报,或被效能督查人员明查暗访所发现的;(9)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妨害单位效能建设,有损单位形象,并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一定损失的。4、责任追究方式一是一般工作人员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先予教育诫勉,当事人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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