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论文:如何认定侵占村民集资修建村道款的性质

投稿人:赵东… 发布时间:2012/2/17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158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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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侵占村民集资修建村道款的性质  

中江县检察院赵东升  

一、基本案情  

2009年10月,a县铜山镇政府根据该镇金钢村村民意愿,由村民集资修建金钢村村道,共集资45万元由镇政府保管,后政府将集资款45万元委托于该村村委会书记李某、村主任肖某和村文书杨某管理,并授权村委会具体负责道路的修建和资金的统筹工作。2010年1月,李某、肖某和杨某通过合谋,从该资金中以支付“青苗补助费”、“误工费”、“窖池补助费”、“信息费”等名义套出现金15万元,三人各得5万元。2010年2月,经村民署名举报,李某、肖某和杨某被依法逮捕。  

二、意见分歧  

针对本案,主要存在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集资款由具有行政职能的镇政府组织收取,且由镇政府管理实施,李某、肖某和杨某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其协助镇政府进行村道建设的便利,非法占有村道建设资金,且数额较大。主体身份方面,依照 2000年4月29日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李某、肖某和杨某在协助镇政府进行村道建设过程中,具有公务身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所以李某、肖某和杨某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村民集资修建村道并非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而是农村基层组织的自治行为,李某、肖某和杨某的行为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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