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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及时、全面掌握我行重大突发事件,提高应对、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的能力,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根据上级行有关要求,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报告标准本细则所指重大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本行利益的违法违纪案件、事故灾害以及其它严重影响银行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或影响金融、社会稳定的事件。重大突发事件报告标准如下:㈠支行班子成员发生贪污、挪用、贿赂、侵占等违法违纪案件或涉嫌违法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一般工作人员发生涉及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违法违纪案件;㈡抢劫支行网点及运钞车,盗窃现金10万元以上的案件和诈骗案件;㈢发生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员工因公非正常死亡等重大治安灾害事故;㈣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自然灾害;㈤新发生单户不良贷款或资金100万元以上;㈥重要数据、账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或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在本市范围内中断6小时以上,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㈦发生金融挤兑事件;㈧支行班子成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被绑架或被限制人身自由、叛逃、失踪或非正常死亡等事件;㈨聚众到上级行上访、请愿、静坐、示威,甚至冲击、围攻的事件;㈩盗窃出卖、泄露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影响到金融稳定,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的事件。(十一)下辖网点发生爆炸、破坏等案件;(十二)支行班子成员离开工作岗位2个工作日以上,一般员工不请假无故不上班2个工作日以上;(十三)其它可能引发系统内系统性金融风险,或严重影响金融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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