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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资纠纷解决方案●范围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通过劳动仲裁程序受理的劳动争议范围主要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也就是说,在劳资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或争议,未在上述范围之内的,则劳动仲裁机关则一般不予受理。 ●时效 发生劳资纠纷后,如要申请劳动仲裁,由于《劳动法》对于申请劳动仲裁的最长时限作了有别于一般诉讼的特殊规定,所以关于劳动仲裁的“时效”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是因为,如果劳动仲裁申请者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则劳动仲裁机关很可能就会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并且由于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如果未经过劳动仲裁审理,人民法院则也很可能会以案件未经劳动仲裁而不予受理,权利主张人很可能就会因此而丧失寻求仲裁、诉讼救济的机会(至于目前所规定的劳动仲裁的“时效”规定以及劳动仲裁在诉前的前置毕竟程序是否合理,一直就有各种争议,但在法律未作更改之前,我们则必须遵循该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此,提请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即被规定为60日。这里,如何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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