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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培训材料一、基本原则与基本概念
(一)基本原则
第一,直接选举原则。相对间接选举而言,直接选举是指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不得由户代表间接选举,也不得从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再推举主任、副主任。
第二、普遍选举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的主体。凡是达到法定年龄,法律无限制性规定的公民,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不受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方面的限制。
第三、差额选举原则。相对于等额选举,差额选举是指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3个职位的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分别差额,而不能将3种职位混在一起差额。
第四,无记名投票原则。是指在选票上不得记名,不得做任何标记。目的是保障选民的投票秘密。
第五,秘密写票原则。即选举投票中选民要进入秘密写票间秘密写票,不受外界干扰,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愿,使自己的投票指向不被他人所知。
第六,竞争选举原则。是指候选、竞选人在选举过程中为争取选民信任而采取的自我宣传、发表治村演讲和主动承诺等活动。需要注意的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候选、竞选人之间的竞争必须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织下进行。
第七,平等原则。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实现权利的效力而言。指所有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投一张选票,每张选票效力平等。
第八,公开原则。指村民委员会选举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接受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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