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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人权受到空前的尊重和更好的实现。为实现人权保障,司法活动无疑是重要的领域。其中,刑事诉讼程序被认为是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而未成年人因为其生理、心理尚不成熟、责任能力不完备又易于教化等特点,成为现代各国刑事诉讼法律上普遍予以特殊处遇的对象。我国刑事诉讼法也在若干章节都规定了未成年人案件的内容,同时,多项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权益保护、刑事办案制度也相继出台,但仍未形成完备的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制度。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切实保障未成年犯人权方面,我们还有很多问题需要关注。对此,笔者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思考并发表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指定辩护问题
1、指定辩护制度的法律依据
我国刑诉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诉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开庭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死刑的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同时律师法、律师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也对指定辩护的具体操作程序作了规定。
2、指定辩护制度对保护未成年犯人权的法律意义
辩护制度作为现代法治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鲜明地反映了一国诉讼制度和司法机关执法的民主性和公正性程度,对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诉讼民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被告人处于被追诉地位,且人身自由往往受到限制,因此不能全面深入了解案件,也无法收集有利于自己的情况和材料;加之被告人多数缺乏法律知识,不能正确运用法律为自己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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