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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普法论文文:工商系统实践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自由裁量权的探究
8月27日国务院召开了依法行政工作会,温家宝总理在会上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是依法行政。而现代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大。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重性。“法律的处境往往是这样的:为了追求一定的价值,就要以牺牲其他价值为代价”。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大就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其合理的一面,也有被滥用的可能性。所以我们就要努力做到既要充分发挥其在依法行政中不可代替的作用,又要对其实施必要的控制和监督。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一些学者从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结合起来控制的角度提出各种的途径,比如外部控制包括立法控制、司法控制、行政程序的控制等。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法学界还存在争议,观点有几种。罗豪才先生在其主编的《行政法学》中将自由裁量权定义为:“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而学者朱新力在《行政法基本原理》中,把它概括为,“我国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应该是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权,并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就行为条件、行为程序,作出作为与否和作出何种行为方面作合理选择的权力”。以上观点尽管表述有侧重点,但在基本方面还是一致的,即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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