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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别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清责任、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对象是我局副股级(含)以上的干部。我局具体负责各站室正、副股级干部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极限及相关程序的规定办理,要积极协助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问题进行查处。 第二章:责任追究形式 第五条:追究副股级干部以上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应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应承担的责任,采取以下的形式进行追究。 (一)、诫勉谈话,批评教育。(二)、责令检查,限期改正。 (三)、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经济责任。 (四)、提出辞职或免职决定。 (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六条:副股级以上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施责任追究。 (一)、对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落实、不负责的由局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内警告。 (二)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致使本站室范围内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站室负责人必须作出书面检讨。发生违法违纪案件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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