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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侦防一体化工作规则实施细则》为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我院检委会通过了《侦查与预防一体化工作规则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侦防一体化组织机构。由职务犯罪预防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控告申诉处、监所处、公诉二处、研究室、组宣处、技术处成立侦防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
二是明确侦防一体化应当遵循的原则。即统一领导、协调配合、分工负责、注重效能、保守秘密。
三是建立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侦查部门、控申处、公诉部门向预防处通报的事项主要是:(一)侦查部门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在立案后、侦查终结后15日内,分别将《立案报告》、《侦查终结报告》复印件送达预防处,公诉部门应在判决后15日内将判决书复印件送达预防处。确因保密或其他特殊原因,不宜送交预防处的案件除外,但须经分管副检察长同意。(二)控申处对于初核中发现国有单位存在管理漏洞、诱发犯罪隐患等问题,认为有必要开展预防工作的,应在初核结案同时将相关情况报送预防处。侦查部门对初查不立案的线索,应在做出不立案决定后7日内,将《不立案决定书》及有关初查材料复印件送预防处;(三)侦查部门、公诉部门结合查办案件,对犯罪规律、特点的总结以及开展的类罪研究工作结束后,应当将有关分析研究报告及时送预防处;(四)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相关单位没有落实我院检察建议内容的应及时向预防处通报。对于公开审理并有警示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及时将开庭安排通报预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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