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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关于领导干部预防职务犯罪的讲稿
一、为什么要讲这一课
首先是司法、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的需要
各个司法机关、各行政机关都有各自的职权,如法院行使审判权、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煤炭安全监察机关行使煤炭安全监察职权。这些权力都是依据宪法和法律或行政法规赋予的,法律在给予权力的同时也给予了一定的限制,就是要正确行使权利,权利不能不用,也不能滥用。滥用权力、不用权力造成后果的,不是违法就是犯罪,不承担行政责任,就要承担刑事责任。我这里所说的违法是一般违法行为,不是应负刑事责任的那种违法行为,违法不一定是犯罪,但犯罪一定是违法的,这是法律理论的问题,不多说。既然滥用权力、不使用权力造成一定后果的,要负责任,那么作为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就得明白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也就是说只有知法、懂法、才能守法,才能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说,与履行职务行为有关的犯罪就两种,一种是贪污贿赂犯罪,一种渎职侵权犯罪。我们今天主要是研究渎职犯罪,弄清楚渎职犯罪与履行职责的关系,就能促使我们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而预防渎职犯罪。所以我们学习是为了履行职责的需要。
其次是检察机关宣传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需要
刑事诉讼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这两种犯罪统称为职务犯罪。从现阶段来看,这两种犯罪在社会上的影响力是不一样的,贪污贿赂犯罪由于检察机关近二十年来的宣传和打击,可以说已经深入人心。一般人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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