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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性评价学习心得体会2004年9月,国际认可论坛(iaf)技术委员会就发布白皮书,阐述了iso14001:2004管理体系合格评定与法律法规符合性之间的关系,从而为我们理解与实施iso14001:2004标准中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条款提供了指南。但在笔者近年的审核实践中依然发现:一些已获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获证组织)对如何开展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以下简称合规性评价)感到茫然,一些审核员也对如何审核组织的合规性评价工作感到不得要领。笔者愿意提出自己的学习合规性评价的心得,以期引起审核员们的广泛探讨和指正,共同提高合规性评价审核的有效性。一、合规性评价条款的意图和重要性iso14001标准自1996年发布以来,许多组织通过建立符合标准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以下简称ems),提高了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守法)的认识,也提高了对法律法规要求符合性(守法性)的水平。一些政府部门也认识到实施ems的潜在作用,并通过各种手段,如直接把实施ems作为法规要求的一项内容,或允诺对实施ems的组织放宽监管,或通过其他方式鼓励组织实施ems。在ems获得社会广泛认可的同时,也出现过已获证的组织发生环境事故,或者被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案例。这样的案例多了将使人们对实施ems产生怀疑、失去信心。ems认证是对组织环境表现进行动态管理和改进的一种工具,它不能替代法律要求,也不能替代由政府或者法庭就法律符合性事宜做出的法律裁定。ems审核员是依据标准要求对组织的ems进行评价,他们也不能提供执法检查者对组织合规性评价。ems认证不能保证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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