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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经济补偿金要付吗?
丁某2008年12月27日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为2009年12月26日。2009年11月8日,公司发给丁某一份征求意见书,征求意见书称:“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09年12月26日期满,今提前一个半月告知并征求您的意见。公司在不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期满后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三年。请您慎重考虑,期满需要续签合同还是不再需要续签合同,请将您的个人意见填写在此书个人意见栏内,并在签名后于2009年12月26日前返回劳人处。不认可上述条件或逾期不返回此书的视作本人拒签劳动合同,2010年1月26日劳人处将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丁某收到“征求意见书”后,在2009年12月26日前按时返回征求意见书,并签注“同意续签合同一年”。2010年1月26日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丁某不愿续签劳动合同为由,终止了与丁某的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事后,丁某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公司支付丁某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事实与理由是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因协商不一致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本案在议论过程中产生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应当由劳动者和公司双方以平等民事主体的资格共同协商,丁某本人同意续签合同,但只愿意再续签一年。员工并不一定要服从公司提出的期限,公司没有与丁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而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不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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