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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长学习新条例心得体会 修订后的《审计法》已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与过去执行了11年的旧法相比,修订后的《审计法》在规范审计行为,加强审计手段等方面都有了明显变化,制订与《审计法》配套的、更加细化《审计法》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显得非常重要和迫切。2010年2月11日,国务院571号令公布了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我们在学习《条例》时,要把握住其几个变化,认真学习和领会。 一、新条例在审计范围有四方面变化 哪些资金该国家审计部门审计,是《条例》最核心的内容,在审计范围方面,修改后的《条例》有4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增加了对财政资金要跟踪审计的内容。以往审计部门对财政资金的审计都是事后审计,也就是钱花完了才进行审计,这样,往往是“事后诸葛亮”。最近几年,审计部门已经开始尝试对财政资金进行跟踪审计,希望在资金使用的过程中发现问题,堵住漏洞。成功的案例如工期比较长建设项目,对汶川地震救灾资金、恢复重建资金的跟踪审计等。2009年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专门提出“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 二是不仅政府全资的项目要进行审计,政府投资超过50%,或者没有超过50%,但政府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项目也要审计。制定1994年版本的《审计法》及其《条例》时,大部分国有企业,或者一些政府投资的项目都是纯粹的国资。但近年来,很多企业成分都很复杂,政府参与投资的项目也不完全是国资,但为了国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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