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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劳动者基本权益受侵犯司法案例分析五一劳动节即将来临,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法规内容繁多,那么,哪些基本权益是易受侵犯又常常被劳动者忽视的呢? 一、录用标准不一致,侵犯平等就业权 (案情)林园本科毕业,去某公司报名时遇到大专毕业的高中男同学贺刚。林园在公司笔试中名列第一,贺刚比她少12分列第九名。林园在贺刚上班一个月后才知道自己未被录用,经打听才知道,公司认为女生将来结婚生育麻烦较多,录用的都是男生。于是,林园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责令该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仲裁委员会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录用林园,并与其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提醒)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源泉。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各项权利的基础。性别、健康、身高、身份、地域等歧视,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八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因此,对于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二、竞业限制不补偿、侵犯职业选择权 (案情)朱湘进入天源公司任销售经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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